象山縣人民政府
關于禁止露天焚燒秸稈的通告
為有效防治大氣污染,堅決遏制秸稈露天焚燒多發態勢,切實提高農作物秸稈綜合利用水平,持續改善我縣環境空氣質量,保障人民群眾健康安全,依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》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》《浙江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》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,現就做好秸稈禁燒工作通告如下:
一、本通告所稱秸稈,是指對玉米、小麥、水稻、高粱、薯類等農作物收獲籽實后剩余的物質,包括田間地頭雜草、林下植物、秸稈打包回收殘留物等。
二、象山縣行政區域內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露天焚燒秸稈、枯枝、落葉及生活垃圾等產生煙塵污染的物質。
三、各鎮鄉人民政府、街道辦事處作為責任主體,要負責所轄區域秸稈禁燒工作,制定工作方案,實行分片包干、專人專管,確保禁燒責任落實到戶、到人、到地塊。要充分利用手機微信、懸掛橫幅、張貼公告、派發傳單等方式加大宣傳力度,開展常態化巡查督查,確保禁燒工作全覆蓋、無死角、不留盲區。
四、支持鼓勵農業生產經營組織、農民和企業采取深耕還田和秸稈作飼料、燃料、原料等方式開展綜合利用。
五、對違反本通告規定露天焚燒秸稈的單位和個人,由屬地政府或有關部門依法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;情節嚴重的,將依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》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》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》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》《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》《浙江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》等相關規定,依法嚴肅處理。
六、鼓勵社會各界參與監督秸稈禁燒工作,投訴、舉報焚燒秸稈等違法行為,舉報電話:12345。
特此通告。
象山縣人民政府
2023年10月31日